《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24〕234号)

沪海大研〔2024〕23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一流研究生教育引领计划”和“上海市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学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组织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包括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具体包括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学科竞赛项目等。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对象是上海海事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各项目有特别规定者依项目规定执行。如同时参与多个项目就高执行,一般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境外研学项目、获得学科竞赛奖项纳入学位授予成果认定,具体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

第五条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需求导向,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上海科创中心等国家战略;坚持育人为本,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等方面开拓创新,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一流研究生教育的标准,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各方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健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二)目标任务。围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目标,在学生选拔、师资配备、培养模式、学术氛围、管理制度等方面,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新机制,培养一批在航运、物流、海洋等领域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人才。

(三)实施内容

1.学生遴选。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执行”的方式进行。每年择优遴选一批基础扎实、思维活跃、学有专长、有较强的科研兴趣和学术精神、科研潜力强的研究生,进入拔尖创新人才计划项目重点培养。

2.师资配备。遴选优秀导师进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导师组,鼓励聘请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知名学者联合指导。

3.培养模式。创新教学方式,倡导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按学生个性化培养的要求,鼓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研究学习,让学生有自由探索的空间;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内外高级别的国际会议、参加境外研学项目或国内外高水平大学访学交流等多种培养模式。

4.学术氛围。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开放的交流平台,研究生通过参加国内外访学交流、国内外学术会议等形式,跟踪学术前沿,激发研究生创新潜能,助力研究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

5.运行机制。择优资助、宁缺毋滥,定期跟踪项目进度,实行动态进出机制。项目内容个性化量身定制,可以实行多导师联合培养。项目任务以开展科学研究并产生高水平创新成果为主,优先资助基于科研项目的境内外联合培养,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指导。鼓励研究生发表多种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论文、参加高级别国际学术会议并交流研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等。

第六条 遴选范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且具有科研潜力的研究生,以博士生为主(包括已获硕博连读资格的准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近期申请人有高水平或高质量科研成果。导师近五年内一般应有高水平或高质量科研成果。

(五)已具备项目开展的前期条件。研究生导师与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已经开展教学或科研合作,并愿意接受学校研究生进行联合培养,预期将取得重要学术或科研成果。

(六)已赴境内外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基于科研项目的联合培养,或已获境内外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邀请函者优先立项。

第八条 申请-审核程序

研究生院根据项目规划和经费情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研究生本人提交申请和有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导师及学院审核推荐。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管理与考核

(一)过程管理

1.受资助人须签订资助协议,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2年,且应在受资助人毕业前结题。

2.研究生参加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涉及境外活动项目的,出国前教育和培训管理要求参照第三章。

3.研究生院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评审,受资助人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时提交所需材料。如受资助人已临近毕业,可在学校通知前,提前申请结题。

4.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经费支出合理,经专家评审和研究生院审核,项目结题验收通过。

5.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确实需要调整任务计划或经费使用等,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实施。

6.学院及导师应为研究生创造更好的科研条件,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并支持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受资助研究生应虚心接受导师指导,潜心课题研究工作,充分利用合作单位所提供的各类研究资源,提高科技研究水平,努力多出研究成果。

7.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严格遵守科学道德与学术活动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研究生受资助期间发表的论文,上海海事大学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

(二)延期与退出机制

1.受资助人因实验条件、出国签证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实施项目,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可延期参加中期检查或验收,但须在毕业前结题。

2.研究生因退学(包括退出硕博连读)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者,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终止项目。

3.中期检查专家评审认为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或验收评审不通过,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延期或终止项目。

4.对任何违反学术诚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研究生院随时可终止项目执行,追回所有经费。

第十条 经费管理

1.研究生申请项目时须合理预算,每名学生申请上限为人民币8万元,具体额度由专家对项目任务进行评估,结合学校财力确定。立项审核通过后予以资助第一笔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任务完成和经费支出情况确定第二笔经费资助额度。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其他资助者,减少资助或不再予以第二笔资助。

2.资助内容包括境内外研学、高级别国际会议、高水平论文发表、发明专利申请、科学研究以及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指导学位论文等。

3.受资助人项目获批后,应科学合理使用经费,并保留好项目相关支出记录、票据、合同等。经费使用范围:境内外研学交通费、房租、学费等;高级别国际会议差旅费、会议注册费、翻译费等;高水平论文发表版面费、专利费等;科学研究差旅费、材料费、咨询费等;聘请国内外专家差旅费、授课费、讲座费、论文指导等。

4.研究生参加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涉及境外活动项目的,其差旅费、机票参照因公出国标准进行。

5.项目终止,除已完成任务的合理支出外,受资助人须返还剩余经费。

 

第三章  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和由学校或各学院、研究生导师负责进行推选、派出和管理的各种研究生境外研学、实习项目,以及高级别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应当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总体部署和规划,能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和学位点建设与评估等的需要。

第十三条  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应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新增学院及研究生导师负责选派的境外研学项目,如涉及与境外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则该协议须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合作协议副本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参加境外研学、实习项目的研究生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和国际沟通能力。参加长期境外研学项目的研究生应已经完成博士或硕士阶段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   研究生境外研学期间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实践实习,应与本学科或专业相关,研究项目内容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国外接收单位应是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接收学科应具有较高水平。研究生境外联合培养需有明确的国外接收单位导师指导其境外研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并负责对其境外研学工作和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依据各境外研学项目公告进行项目申请,或通过学院或导师推荐,获得境外研学、实习项目邀请函(接收函)。各项目具体派出流程、选拔要求等以各项目公告或实施指南为准。研究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为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并受邀在国际会议上进行报告交流。确认出行后,研究生须在学校网上办事中心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境外研学申请获得通过者,应及时办理请假或休学(退学)、相关资助证明、材料公证、协议签订、出境申请、政审及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机票等手续。参加项目研究生选课、学分转换、成绩管理、休学和复学等手续依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境外研学,不可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在境外研学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留学院校的校纪校规,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校的校纪校规。研究生院、派出研究生所在院系及其导师应各自履行对在籍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境外研学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术活动或研学学业并按期回国。需要延期的,应提前至少45天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擅自延长研学期限不按期回国的,学校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向学院及研究生院提交境外研学总结材料,至少包括总结报告、境外学习成绩单、学位证或相关学习证书、科研成果证明、境外导师评价,并附2-3张照片。休学学生返校后还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助标准

境外研学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一)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按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2.学院或研究生导师可视情况予以资助。

(二)学校选派的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

参加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特色和学位点建设需要的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履行相关手续、提交总结材料并通过考核者,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资助金额。

境外长期研学项目(9个月以上)资助标准为不超过3万元/人;境外中期研学项目(3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资助标准为不超过2万元/人;短期研学项目(3个月以内,仅限研究生院认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人。

(三)国际学术会议

研究生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参会差旅等费用一般由所在学院、导师或学生个人承担。使用学院或导师经费的,行前须通过学院以签报形式提交申请,内容应包括被资助研究生信息、需要报销的内容、经费资助来源等,由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学生参会返校并提交总结材料后,研究生院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是否给予一定资助,资助上限为0.5万元/人,学校全部资助额度不超过研究生参会差旅实际支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境外研学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其差旅费、机票参照因公出国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设置专门工作岗位负责学校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境外研学项目管理档案。相关学院对参与境外研学项目研究生按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要求进行出国(境)前教育和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各学院按照因公出国(境)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负责对参与境外项目的研究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及相关学院,对各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导向专业及资助内容等,以保证研究生境外研学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研究生科创竞赛管理

第二十五条 竞赛等级分类

(一)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主办的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各项主题赛事;列入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指标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科创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办的世界性科创竞赛。

(二)省部级竞赛:指上海市教委组织的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地方选拔赛,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科创竞赛,或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全国性研究生科创竞赛。

(三)校级竞赛:学校开展的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校内赛或校内选拔赛,或学校开展的一级学会(包括下属二级分会)各类研究生科创竞赛,或学院根据全国一级学会要求开展的校内科创竞赛。

第二十六条 管理职责与分工

(一)研究生院是研究生科创竞赛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研究生科创竞赛的总体规划、制订研究生科创竞赛相关的管理文件以及学术成果文件、组织与协调研究生科创竞赛项目实施、审核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平台研究生参赛身份等。对参赛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对参赛期间的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及时反馈研究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理。

(二)学院负责组织与协调本学院研究生的科创竞赛活动,负责组织与管理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以外的主题赛事,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相关要求,认定研究生的科创竞赛学术成果分,对竞赛中违规的研究生开展调查与处理。

(三)竞赛项目组。竞赛项目组由相关学科团队组成,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主办的主题赛事及学校专业情况,委托相关学院成立竞赛项目组,负责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主题赛事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竞赛宣传、学生报名、讲座培训、选拔推荐以及带队参赛等。竞赛结束后,竞赛项目组负责项目的总结、报道以及学生参赛材料、获奖照片、参赛作品照片的搜集与整理等工作。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主题赛事以外的竞赛,由学院根据科创比赛需要组织竞赛项目组。

第二十七条 资助办法

(一)属于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项目,研究生院根据经费预算情况,对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的研究生提供一定经费资助,包括报名费、材料费以及参赛差旅费等,在奖项公布后予以报销。对竞赛项目组工作的资助包括专家讲座费、指导费、评审费,另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工作量。

(二)教育部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之外的项目,由学院根据本学院经费预算进行资助。

(三)承办省级或全国性竞赛需要学校资助部分经费的,由承接部门或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具体预算方案(申请时间应在竞赛举办的前一年财务预算前),由研究生院向学校申请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22〕209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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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