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启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的通知》(学位〔2023〕22号)以及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研究生院于10月17日在科研楼514室召开2023年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工作(原专项合格评估)启动会,相关学院主管院长、教学秘书参加本次会议,具体事项及要求如下:

一、本次核验范围

2018、2019年我校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共13个学位点,其中一级博士点2个(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一级学术硕士点4个(应用经济学、数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位类别7个(国际中文教育、会计、交通运输、机械、电子信息、能源动力、土木水利)。

二、核验组织

本次核验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核验内容

主要核验学位授权点是否达到并持续满足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填报材料主要指标:1.学位点建设进展;2.人才培养(教书育人,培养过程-课程、培养方案、教学成果奖、竞赛奖、奖助学金,招生和就业-招生与学位及毕业生就业等,国际交流合作,教学/科研支撑-实验室和科研平台等;3.师资队伍(师德师风、专任教师队伍);4.科学研究(科研获奖、论文、专著、科研经费、平台等);5.社会服务(成果转化、智库建设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实验管理处、规划处等)提供材料的,研究生院与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提供支持。

各学科组织自评或邀请专家进行指导。核验点材料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四、核验结果

学科评议组对核验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1/3的学位授权点,继续授权。

(二)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至1/2之间(含1/3和1/2)的学位授权点,限期整改。

(三)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超过1/2的学位授权点,撤销学位授权。 

五、核验时间

要求学院学科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核验点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提交。学校抄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是事关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核验结果直接影响继续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各学院要高度重视,院长亲自过问、分管院长统筹组织开展工作。

(二)学院要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有力有序推进落实,确保本次专项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研究生院学位办

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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