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沪教委财〔201419}《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和《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22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宗旨,特制定博士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名额

(一)评选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本校非定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名额

1、本年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分配名额为11人。

(三)奖励标准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二、评选细则

(一)基本要求和原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奖项优先。参评科研成果应是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6、同行专家推荐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要有相关同行专家推荐,要求:博士研究生须提交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1封由境外高校专家撰写,另1封由本校或校外专家撰写;

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地了解。

(二)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有补考或者重修记录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三)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

2)在科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方面,必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C类及以上学术论文,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如果出现导师为第一作者而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情况,分值减半,如果论文被SCIEI等数据库检索,必须出具纸质版检索证明;

b.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过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专利知识产权归属上海海事大学。如果研究生导师为专利第一完成人而申请者本人为第二完成人,分值减半;

c.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竞赛奖项,必须获得一等奖及以上。

所有满足条件(2)的情况均需申请人出示支撑材料,否则将视为无效。

(四)评选办法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实践活动等四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查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其中,思想品德表现重点考查学生行为规范和日常表现情况,如有受到处分的情况,取消其评选资格,记为不合格,其余情况视为合格,具备评选资格。思想品德表现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依据,不计入总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能力计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执行(发明专利、科技竞赛总分值减半)。

三、评选程序

所有参与评选的同学将所需要的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公示,如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并进行复审,最后确定最终名单。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3.9.15-2023.9.25     博士研究生递交申请材料和二级学院审核材料

2023.9.25-2023.10.7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

2023.10.7-2023.10.12    公示名单

四、附则

1.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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