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校院二级共同完成。学校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关政策,统筹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各学院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条件及奖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一)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奖项优先,参评科研成果应是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
2.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同等条件下,有获得过“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生优先。
3.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成绩。
4.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奖励标准
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本硕博连读的学生也参照此进行。
(三)名额分配
研究生院按程序根据上级组织下达的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进行名额分配,详细见当年评选通知。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将考虑航运、物流、海洋三大学科群,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由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一分配,以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学业综合奖学金及其它专项奖。授予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的研究生。
(一)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
1.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专为一年级全日制非定向新生设立,根据考生背景和入学成绩进行综合评选。
2.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各等级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及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学科。
3.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等级 | 比率 | 奖励标准 | 等级 | 比率 | 奖励标准 |
一等奖 | 100% | 12000元/人 | 一等奖 | 45% | 5000元/人 |
二等奖 | 45% | 3000元/人 |
(二)学业综合奖学金
学业综合奖学金为除新生以外研究生设立,以鼓励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以学业及科研为导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研究生学业综合奖学金设置标准
博士研究生 | 硕士研究生 | ||||
等级 | 比率 | 奖励标准 | 等级 | 比率 | 奖励标准 |
一等奖 | 5% | 15000 | 一等奖 | 5% | 12000元/人 |
二等奖 | 35% | 12000 | 二等奖 | 35% | 6000元/人 |
三等奖 | 50% | 10000 | 三等奖 | 50% | 3000元/人 |
备注:每年根据财政实际拨款情况,学校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1.学制及评选次数:
博士生:学制3年,每年9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两次;
硕士生:学制2年,每年9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一次;学制3年,每年9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二次。学制2.5年,每年9月评选上一年度学业情况,共二次,第二次评选奖金减半。
2.推荐名额分配:按当年学校相关工作通知下达,由研究生院统筹于每年的9月份开始启动。
3.评审时间:每年9月8日—9月30日受理申请,10月30日完成评定工作,11月30日完成发放工作。
4.按各等级奖学金比例确定相应等级获奖学生。
5.奖金金额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三)其它专项奖
1.免推生专项奖,专为免推生设立,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之后予以奖励5000元/人;
2.硕博连读专项奖,专为硕博连读研究生设立,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予以奖励10000元/人。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二)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方可申请。
(三)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56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四)每学年按12个月计,按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1.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2.已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或保留学籍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3.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4.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六)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每月负责审查并制作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及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于每年9月开展研究生奖助学金申报、初步评定和公示工作。学院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批准的研究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获奖证书,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获奖名单办理相应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其它各类专项奖具体评审办法以当年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异议处理。如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时,有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本学年未按时注册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情况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试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沪海大研〔2021〕110号)、《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18〕254号)、《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18〕148号)文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