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沪教委财〔2014〕19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2号)和《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沪海大研〔2024〕10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2025年硕士研究生差额推荐人选的评奖细则予以明确。
一、评选对象和名额
(一)评选对象
符合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且经学院评审通过后推荐至学校,并公示无异议的硕士研究生差额人选。
(二)名额
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差额推荐人选为20人,获奖名额为15个。
(三)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评选细则
(一)基本要求和原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奖项优先。参评科研成果应是以上海海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第一作者)。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6、同行专家推荐
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
(二)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期间有补考或者重修记录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者。
(三)评选条件
(1)学习成绩优异(成绩为C级及以上)。
(2)在科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方面,必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如果出现导师为第一作者而本人为第二作者的情况,分值减半,如果论文被SCI、EI等数据库检索,必须出具纸质版检索证明。
b.以第一发明人获得过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专利知识产权归属上海海事大学。如果研究生导师为专利第一完成人而申请者本人为第二完成人,分值减半;国际发明专利仅认可发达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c..对于参评的硕士研究生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获奖,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标准翻倍计分。
所有满足条件(2)的情况均需申请人出示支撑材料,否则将视为无效。
(3)个人发表的近三年预警期刊论文都不能认定为有效成果。
(4)科研能力计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执行。
三、评选程序
所有参与评选的同学将所需要的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公示,如果存在异议,当事人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并进行复审,最后确定最终名单。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5.9.11-2025.9.22 硕士研究生递交申请材料至二级学院参与评审和推荐
2025.9.30前 学院将初评后确认的硕士研究生差额人选上报并同步进行公示
2025.10.9-2025.10.14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第一轮公示
2025.10.15-2024.10.21 公示名单
四、附则
评审细则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5.9.23